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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章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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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。

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:

1、减持比例达到5的,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,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;2、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,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;3、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,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;4、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,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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